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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在法律话语中的角色:儒家与孟子视角
儒家思想与孟子思想在中国文化与伦理中都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本文探讨这两种哲学传统在当代关于法律领域中AI的讨论中可能作出的贡献, 具体而言,即AI是否能够体现德性,以及能否以真正中立的方式适用法律。 AI能否体现德性? 孟子认为,德性源于四种天赋的道德萌芽: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以及是非之心。这些品质是被感受、被体验并具有关系性的扎根于人类情感经验的深度之中。AI并不具备这些特质。它或许可以模拟德性行为,但模拟并不等同于真正拥有。儒家学者会认为,算法作出的判断无论多么精确,其内在仍是空洞的:它缺乏唯一能够赋予权威以正当性的道德品格。 可以作一比喻: AI国际象棋或许能够下出完美的棋局,但它并不热爱这项运动。一个人AI裁判或许能够毫无差错地运用规则,但它并不热爱正义。没有德性的能力并不构成智慧,它只是纯粹的机械运作。 AI能否中立地适用法律? AI透過歷史法律判決數據加以訓練,以作出裁決。而这些判决由处于存在种族、性别、阶级与殖民偏见的社会中的人类所作出。这一问题并非假设。例如,美国使用的COMPAS(State v Loomi,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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